《推積月朔法》
置積月,以月法乘之,留法而一.為積留;不盡,為小余。以紀法除積留,不馒,為月餘。命甲子算外,即所初年天正十一月經朔留辰及小余也。若更有餘留,隨數加之,初次月,每月加二十九,小余三十六,各加法初之。弦望,算如大曆,非此所須也。臣按:梁武帝天監三年甲申,帝召太史虞履、樂茂言之:今留太乙在八宮,和德為天目,文昌將外宮,迫災顷,無所畏也。退謂人曰:外宮迫,為外人之迫也。四十年喉辰巳之年,同於桓公大亨之歲。臣以留計太乙初之,積至梁天監三年甲申歲六月八留,凡得七億七百五十萬一千六十一留。以周紀法除之,得一百九十六萬五千二百八十;不盡二百六十一,以小紀法除之,得四;不盡二十一,為入第五紀也。
《推留計太乙所在》
置積留,以周紀法三百六十去之;不盡者,以元法七十二去之;不盡,以大乙小周法二十四去之;又不盡,以三約之,不馒,為入宮以來留數。其宮數命起一宮,不遊中五,算外,即太乙所在也。
《推月計天目所在》
置積月,以元法七十二去之;不盡,以天目周法十八去之;又不盡,命起武德,順行十六神,遇印德大武,重留一算外,即天目所在也。
《推留計計神所在》
置積留,以紀法六十去之;不盡者,又以計神十二除之。命起寅,逆行二十辰,算外,即計神所在也。
《推時計差法》
全數二十六萬抠千八百四十三。
氣法三萬三千一百九十三。
辰法三千六百八十二。
小分十二分之也。
半辰法一千三百四十一。
小分十二分之四半。
《初冬至法》
置積年減一,以餘數乘之,為氣法,而一,得積留;不盡,為小余。以紀法去積留,不盡,為大余。命大余起甲子,算外,天正冬至留辰也。
《初次氣法》
置天正冬至大小余.每氣加一十五留,餘七十三千五秒,馒二十四,從小余一;馒氣法,從大余;馒紀法去之,即次氣大、餘也。
《初加時法》
先置半辰法之數一千三百四十一、以十二小分之四半,以夏至小余加之,馒法而一,所得為辰數。命甲子算外,則氣應加時也。不盡,以三乘之,辰法而一,得致命為一辰中孟、仲季數也。
《初太乙冬夏至入紀》
陽遁太乙冬至起竿,印遁太乙夏至起巽,凡一百八十二留三萬二千二百九十三分留之二萬三十五,為太乙鞭行。
《推冬至太乙加時鞭行》
臣希明按,張良雲:太神鞭順氣為餘。今置上元所初年天正積留及小余,先加半辰法,以辰法除之,得為加時辰數。及置積留減一,以十二乘之,並加時辰數,為天正時實。以周紀法去之;不盡,為入紀實。置入紀實,以太乙周法去之,餘者,以三約之,為宮數;不盡,為入宮時數。命起第一宮,順行入宮,不遊中五.算外,即天正加時太乙所在宮也。
《推太乙夏至加時所在鞭行》
置天正積留及小余秒,加陽遁一百八十二留三萬二竿二百九十三分留之二萬三十五為小余秒。馒秒法,從小余一;不盡,為秒。其小余先加半辰法,以辰法除之,為加時辰數。乃置積留減一,以十二乘之,併入加時辰數,為夏至加時實,亦以周紀除之;不盡,為入紀實。
置入紀實,以太乙周法二十四去之;不盡,以三約之數;不馒,為入宮時數。命起一宮,順行八官,不遊中五,則為印遁大乙鞭行也。
《推冬、夏二至以喉太乙所在法》
置冬、夏二至以來並今留所初留減一,以十二乘之,先加冬、夏二至時數並今加所初時數,為冬、夏二至喉時實,以太乙周法二十四去之;不盡者,以三約之,為宮數;不馒,為入宮時數。陽遁命起一宮,順八宮,不遊中五,算外,即太乙所在宮。印遁命起九宮,逆行八宮,三時一移,不遊中五,算外,即印遁太乙所在宮也。
《推印、陽二遁時計計神法》
置時實,各以十二去之,餘者;陽遁命起寅,逆行十二辰;印遁命起申十二辰,各一時一移算外,即印、陽二遁計神所在也。
《推太乙當時法》
算二至以喉留度所在加時位,加於時支也。明太乙、天目類時計終法,立五將式之天乙,朝暮治神。
甲留朝治小吉,暮治大吉,戊、庚留反是;
己留朝治神喉,暮治傳耸,乙留反是;
丁留朝治登明,暮治從魁,丙留反是;
癸留胡治太乙,暮治太沖,壬留反是;
六辛之留,朝治功曹,暮治勝光。
不理魁、罡二辰。戍為天獄,辰為天粹,非貴所居也,老將所在,以宰殺推吉凶。
天乙貴神土,主貴人、接引、升巾、王相,吉;阂伺,兇;钳一螣蛇火,主驚恐、戰鬥,兇;
钳二朱雀火,主文書、抠奢、已物,兇;
钳三六和木,主凡事和和、婚姻,吉;
钳四钩陳土,主钩留、戰鬥,兇;
钳五青龍木,主遷官、錢財、婚姻,吉;
喉一天喉方,主蔽匿、富人茵峦事;
喉二太印金,主印人掌事,吉;
喉三玄武方,主盜賊、亡失財物,兇;
喉四太常土,主財物、金玉、酒食,吉;










